從比較法制研究詮釋認識不同法域的政經體制、社會榮枯及歷史文化交互作用,影響指定辯護制度發展興衰與公民社會對法律扶助制度的意識型態。國家建置指定辯護制度須嚴肅處理辯護權實質有效問題,非使之流於形式,此外指定辯護制度還共同面臨低報酬與污名化(Stigma)的後遺症,使辯護人投身指定辯護工作的意願低迷。這些都是我國實踐指定辯護制度必須對應改善的課題,提供合理報酬的改進方案尚非難事,面對辯護工作污名化的倫理困境,如何鼓勵有意願參與指定辯護工作的律師加入人權保障工作、作好職前的講習訓練,以促成實質辯護權保障之實踐,自屬重要;提升人民對於透過正當法律程序維護當事人主體性價值的正確認知,亦必須持續努力並深入植根,以為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