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民法第876八七六條係以「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作為法定地上權成立之前提。面對特定個案,法院得否逸脫法條字面之文義,而以國民習慣或立法意旨為基礎解釋此構成要件?又倘若抵押權設定時,原土地與建物所有人間具有特殊緊密關係,是否應類推適用第八七六876條之規定?最高法院九十八98年台上字第四七八478號民事判決持否定之見解。本文從分析此判決之理由出發,圍繞法定地上權之立法目的、建物所有人之土地利用權源、我國房地異主之發生原因、以及第八七六876條擴張適用之類型等相關問題展開論述。最後,針對我國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設計與立法模式,提出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