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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證券市場操縱行為損害賠償之因果關係與舉證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四號民事判決之評析
作者 戴銘昇
中文摘要
原告欲依據操縱行為的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必須具備因果關係,而因果關係分為交易因果關係及損失因果關係。交易因果關係是指,若非被告的行為,原告不會買進股票。此一交易因果關係只須存在於買進股票時,不必同時存在於賣出股票時;損失因果關係是指,原告是因為被告的行為而受到損失。美國法院有認為原告僅須證明係以受被告人為影響之股價買進股票即可成立損失因果關係,換言之,即使原告並非因為同一操縱行為而賣出股票,亦無礙損失因果關係之建立,未賣出股票而繼續持有者亦同。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鑑於操縱行為及證券市場的特性,不宜將之全歸由原告負擔。
起訖頁 184-193
關鍵詞 操縱行為證券詐欺對市場詐欺理論交易因果關係損失因果關係
刊名 月旦法學雜誌  
期數 201106 (19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信託契約的要物性--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號民事判決及其下級法院判決評析
該期刊-下一篇 論金融犯罪「特別背信罪」之構成要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金上重訴字第三一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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