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不能安全駕駛罪是抽象危險犯,因飲酒陷入不能安全駕駛的證明,區分為絕對不能安全駕駛與相對不能安全駕駛。前者是指單憑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值,就已證明行為人係屬不能安全駕駛;後者是法院除了參照酒精濃度值外,尚須依據其他事實來判斷駕駛人是否不能安全駕駛。肇事逃逸罪則是從法益定位開始就混沌不明,以致難以掌握相關構成要件要素的解釋。相較於此,遺棄罪較能清楚地發揮保障交通肇事受害人生命的功能,肇事者的保證人地位在於違背義務的危險前行為。在此,遺棄罪是具體危險犯,駕駛者的不作為和被害人生命的危險間必須存在因果關係和客觀歸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