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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個人實務經驗及學術研究發現,臺灣行政訴訟實務上對於結合二件先前技術以否決專利進步性似乎過於寬鬆。倘對於二件或以上之先前技術之結合不設限制,只要二件先前技術「加起來」有教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全部技術特徵即認定系爭專利欠缺進步性。本文認為,多數專利其實都岌岌可危,與專利法第一條所稱「鼓勵、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恐有不符。準此,本文建議對於二件先前技術之結合,法院應該採取審慎之態度,從技術觀點判斷二件先前技術是否有不相容而難以結合之處,特別是審酌二件先前技術是否有不得結合之反向教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