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法治國家的理念,發源於歐洲。在德國的發展,首先十九世紀要求「透過國會法律來對抗並限制彼時君主王權」,於是建立「法律保留原則」。但要求重要事項須由法律始可規定的法律保留原則只是形式合法性的問題,在政黨政治下,如果單一政黨掌握國會過半數的席次,法律之通過或不通過,並非難以控制的情事。故法律保留原則,固有其對抗王權的時代意義,時至今日,已不再居於法治國家的主流。縱使國家公權力的各種措施,都有法律作為依據,也只是符合形式的法治國而已,實質的法治國還必須進一步要求,立法者必須受到「憲法秩序」拘束,此乃實質法治國之精神,以憲法為最高價值,亦即,法治國家要求國家機關任何具有實質行使公權力的機關或個人,必須遵循由憲法所架構出來的憲政秩序,將人權之尊重視為其法律上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