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夫妻離婚後,有關未成年子女之親權究應由夫妻之何方行使,並非容易解決。本文從子女最佳利益之內涵與親權之性質著手,思考如何找出酌定親權之判斷原則。酌定親權應考量子女之最佳利益,而非衡酌父母之公平,雖然民法第一五五條之一定有裁判時之應注意事項,但本規定看似具體卻又抽象,狀似合理卻有盲點。本文乃建議導入「子女照顧史」之觀念,參酌主要照顧者、繼續性原則及善意父母原則三項檢核基準。從過去、現在與未來三者加以考量,檢視過去之「主要照顧者」為何人,現在子女繼續由何人照顧,以及未來父母之何方較具善意,以解決酌定親權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