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一九八五年修正民法第一一七、一一八、一一九、一二一條,並增訂第一三條之一之規定後,使臺灣之法定財產制朝男女平等原則邁進一步。一九九六年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後,又使臺灣法定財產制朝男女平等原則邁進一大步。二二年民法修正時,立法者已意識到以往採取聯合財產制之國家,已陸續廢除聯合財產制,為切合時宜,及貫徹憲法保障之男女平等原則,乃廢除聯合財產制。從此,聯合財產制在臺灣民法中消失無蹤。由臺灣法定財產制之變遷與發展中,可以見證聯合財產制在臺灣之生成及死滅之過程由臺灣法定財產制之變遷與發展中,亦可看出臺灣女性地位逐漸向上發展之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