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專利的侵害認定(包括文義侵害與均等侵害)與專利權利範圍有直接的相關,「手段功能專利」文義侵害的認定與均等論的適用,應如何區別與銜接,避免因適用上的重疊而產生法理混淆及利益衡量扭曲,亦為一重大議題。筆者就比較法的角度,觀察美國專利法相關議題的發展,發現美國法的司法判決就「手段功能專利」文義侵害的認定與均等論的適用方面,見解分歧,並且界分不清,無法探求明確的啟示。所幸本案的判決為臺灣專利法指引出相關的議題,令筆者有機會以本文,提出未來緩解前述問題的可行建議,供司法實務參考。另外,筆者亦從理論的角度,嘗試就「手段功能專利」的文義侵害與均等侵害二者,提出另類的法律模式重新建構其間的區別,筆者的立場未必正確,但希望能促使學界與實務界對於「手段功能專利」文義侵害認定與均等論相關議題的重視與再思考,此為筆者衷心的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