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美國著作權法自一九七六年大幅修正後,又陸續數度修法,對著作使用人造成極大的影響。首先,美國著作權法從最初採「註冊主義」改為採「創作保護主義」,從此著作無須經過初步審查和註冊登記,只要著作具有些許原創性,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第二,美國著作權法一直擴充著作權保護標的,從最初美國憲法「著作權與專利權條款」中唯一提到的「著述」,到現在不限於著作權法例示規定的八種著作類別,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和電腦程式著作等類別。只要著作具有原創性,任何型態的著作皆可享有著作權保護;第三,美國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更多專有權利,從最初賦予著作權人單一不可分割的著作權,到現今賦予著作權人重製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和公開表演權公開演出權等可個別讓與或授權的多項權利。所以著作利用人若要重製著作物、製作衍生著作、散布著作重製物、公開展示著作或公開表演著作等,都必須徵求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第四,美國著作權法持續延長著作權存續期間,從最初賦予著作權人的十四年,一直延長到著作人有生之年加七十年。因此只要著作權人的著作還在,著作權人就終生加七十年享有禁止他人重製、改作、散布和公開展示等專有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