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專利權侵害多係企業間紛爭,而著作權侵害則往往涉及對法律並無深切認知之一般民衆,對於專業的企業之專利權侵權可以除罪化,而針對一般普羅大衆之著作權侵害行為,卻必須繩以刑責,整體法制設計論理邏輯,完全背離一般法理及社會通念。唯一合理的解釋,乃是專利權侵害因涉及特定利益團體,特別是近來趾高氣昂的高科技利益集團,有此利益團體的遊說運作,從而得以除罪化;相對於此,一般國民猶如一盤散沙,無法凝聚其力量,進行立法遊說,故而只能含恨入罪。因其係一盤散沙,故而柿子專挑軟的吃之政府,豈可稱之為有為,而坐視、默認此 種違反法規範邏輯、不符社會通念情事發生之相關政府部門,除怠惰一語,無以稱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