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經濟、社會環境的發展,國際趨勢逐漸肯定委託人保留權力之效力,如何在信託彈性與債權人保障間取得平衡,是為現代信託法制的核心。本文透過梳理國際經典判例,檢視國際實務如何建構相關配套措施的發展脈絡,在維護信託制度與債權人利益保障間得以兩全,從「虛假信託」、「虛幻信託」到「信託的實質效果」。若委託人保留過大權力致使受託人僅具形式,可能被認定為「代持信託」,在維持信託效力的同時,使債權人得依法追索。現代信託法制發展趨勢已從形式認定,轉向對「控制權」與「所有權」的實質審查。臺灣信託法雖無相關規定,藉由民法「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以及釐清「消極信託」法理,進而建構權責相符的歸屬機制,兼顧信託規劃的靈活性及維護交易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