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陸海空軍刑法第42條第1項「長官擅離部屬罪」為研究對象,運用文獻分析、法制比較、歷史解釋與案例研究等方法,探討該罪構成要件、適用對象與實務運作之問題。首先透過國內外軍刑法立法例,指出我國僅見於戰時軍律與現行陸海空軍刑法規定此罪,屬獨特規範。其次,檢視實務判決發現,司法機關對「長官」定義常擴張至非獨立營區指揮官之士官長、排長、副連長及連長等人員,未區分是否具備統率整體部隊之權責,導致過度擴張適用。本文主張應以獨立駐地具指揮權責之主官為限,採最狹義說,以符合立法目的與罪責均衡。另就「擅離」之行為,本文認為應達致對部隊失去掌控狀態始足以構成本罪,否則將造成長官無故外出即涉重罪之不當後果。本文建議應修正條文,刪除平時之長官擅離部屬罪,或調整法定刑度與構成要件,以避免適用錯誤侵害軍人訴訟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