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以臺灣民法施行近百年來之發展為背景,回顧各類非典型擔保制度之形成與演進,並分別從立法與司法實務兩條發展脈絡,考察動產擔保交易、讓與擔保、融資性租賃、現金擔保、工程保留款、附立即照付約款之人保及支持函等制度,進而分析其生成背景與發展誘因。依本文觀察,非典型擔保之形成,主要係為回應交易實務對於簡化擔保取得程序、兼顧擔保標的之使用收益、提升擔保實行效率及維持擔保價值等需求。 綜觀其百年發展歷程,非典型擔保之發展雖非荊棘滿途,卻也往往歷經從陌生、質疑而逐步獲得理解與承認之過程。非典型物保的發展,經常受到物權法定主義之掣肘;非典型人保雖有契約自由原則作為發展基礎,亦不免受到典型契約思維框架的之拘束。尤其諸多源自外國交易實務之新型擔保制度,更須透過學說與裁判實務長期累積,始能逐步融入我國既有法律體系。 由此觀之,臺灣非典型擔保制度之百年發展,實為交易實務不斷創新與既有民法體系持續調適、相互形塑之歷程。在此過程中,立法者與司法實務均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