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險代位,臺灣多數學說與實務採取法定債權移轉說的解釋,尚無改採或兼採程序代位說的必要。但因缺乏保障被保險人足額獲得損害填補以及協力義務的明文規定,使得保險代位可能損及被保險人利益,也無法適切規範被保險人妨礙代位與重複受償的問題,將來有修法改善的必要。而被保險人之家屬與受僱人原則上不受代位追償的規定,有其必要。但此時被保險人對家屬或受僱人的賠償請求權仍法定移轉與保險人,僅保險人例外不得行使而已。現行法第53條第2項文義未臻明確,未來修法時亦宜一併修正文字。本文文末提供建議修正條文與修正說明,供各界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