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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選編:民事法類No.288
作者 曾品傑、陳瀅伃
中文摘要
本期共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首先,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741號判決揭示,受讓土地之第三人若明知不動產所有人與占有人間存在使用借貸契約關係,竟基於侵害借用人使用借貸債權之意思,與貸與人合謀,惡意無償受讓借貸標的物所有權後,本於所有人地位請求借用人返還占有或給付不當得利,其無償受讓行為非不得認係故意以違反誠實信用、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借用人,而應限制其權利之行使。其次,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42號判決認為,我國民法就因有民生用水需要,而有使用他人土地或工作物,自他處或低處加壓引水至土地或不動產必要之情形,未設規定,自屬法律漏洞,基於相類似事物應為相類似處理之平等原則,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800條之1準用第780條關於排水權、過水權乃土地所有人土地上之水自高處往低處通過他人土地而得使用他人土地或土地上工作物之類似規定。此乃相鄰關係所生所有權內容之限制或擴張,具有物權性質及對世效力,不因不動產主體之變動而受影響,殊值重視。末者,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13號判決指出,前訴訟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除於抵銷裁判或其他特別情形外,因不能對判決理由循上訴程序救濟,致所涉爭點無法受上級審之判斷,而未賦予其充分攻擊防禦之機會者,應認為該爭點之判斷於後訴訟不生爭點效,以符公平理念。
起訖頁 68-88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610 (28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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