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經營公司,僱用乙擔任送貨司機,月薪新臺幣(下同)5萬元。乙任職多年,工作表現良好,過去並無肇事或違反工作規則之紀錄。某日下午,甲因客戶臨時提出送貨需求,指示乙立即駕駛甲所有之貨車,將貨物運送至指定地點。乙當日已依正常工作安排連續工作數小時,因而略感疲倦,但其工作時間及休息安排均屬正常,疲倦程度亦未達不適合駕駛之程度。乙主觀上擔心拒絕臨時指派可能影響工作評價,甚至使其工作不保,遂接受指派。 回程途中,乙一時鬆懈,疏未持續注意前方道路狀況。待發現前方停等紅燈之丙車時,已無法及時煞停,僅得緊急轉向閃避,致貨車失控翻覆。系爭事故造成甲所有之貨車受損,必要且合理之修復費用為35萬元。甲將貨車送修並支付修復費用後,持相關單據向乙請求賠償35萬元。 甲原已為系爭貨車投保營業用汽車車體損失保險,每一事故之約定自負額為1萬元。保險期間屆滿前,保險公司曾以相同承保範圍及自負額向甲提出續保方案,保費亦在合理範圍內;惟甲為節省保險費,決定不再續保。乙抗辯,甲原可透過續保車體損失保險分散系爭損害風險,卻自行決定不予續保,應認甲對損害與有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