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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違法性要素——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42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上所謂「無故」,指欠缺法律上之正當理由,此乃違法性要素,行為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倘無正當理由,即無從阻卻違法。性隱私為私人生活之最核心領域,而性影像更因具有可再現性、可保存性、可複製性等特質,而有流傳、擴散之風險,為保障個人受憲法所保障之性隱私權,俾免其因性影像遭不當利用、擴散,而造成其身心之難堪、恐懼,甚至危及其人格之健全發展,不論性影像是否為該他人自己攝錄或經其同意攝錄,如未經本人同意,除非有法律上依據,或有其他應受法律保護之重要優越利益(例如為揭發性剝削犯),否則即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
起訖頁 1-3
關鍵詞 違法性要素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609 (202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國道競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363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散布性影像——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2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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