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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國道競速——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363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或其他車輛前行,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自得認為屬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稱之「他法」。此種在道路空間上移動,且持續進行一段時間之危險駕駛行為,應屬繼續犯,如犯本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又於競速中另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應予分論併罰。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國道競速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609 (202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違法性要素——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4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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