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5條第1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或其他車輛前行,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自得認為屬刑法第185條第1項所稱之「他法」。此種在道路空間上移動,且持續進行一段時間之危險駕駛行為,應屬繼續犯,如犯本罪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又於競速中另犯過失致人於死罪,應予分論併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