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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9 (202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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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不當得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0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但不法之原因僅限於受領人一方存在時,受損人得請求返還,民法第180條第4款但書固有明定。惟不當得利制度乃基於衡平原則,創設調節財產變動之規範,本應公平衡量當事人之相關情狀,而為適當必要之保護。倘受領人就不法之原因處於主導支配地位,或具較高之非難性,應取除其受領利益,方符杜絕不法之規範目的者,則應擴張法律文義所未涵蓋之雙方皆存在不法原因情形,即衡量受損人、受領人雙方之不法程度,以貫徹立法之規範目的。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不當得利
、
消極要件
、
不法原因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9 (2026:9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債之相對性——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64號
該期刊-下一篇
與有過失——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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