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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代位權——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1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為民法第242條本文所明定。是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怠於行使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時,非不得由他債權人代位行使。他債權人代位行使此項抗辯權後,已生抗辯之效力,債務人得拒絕向債權人為給付,自無再拋棄時效利益而使債權人仍可向債務人為請求可言。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代位權、消滅時效、消滅時效完成之抗辯權、拋棄時效利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8 (2026: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名譽權——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18號
該期刊-下一篇 終止承攬契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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