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釋稿》採股權取得與股權行使互嵌同構的規範建構,致使股權轉讓規則在規範邏輯結構、制度價值理念與體系融合上存在缺陷。在權利轉移至權利實現的規範流程中,股權取得要件的獨立性,源自股權為受讓人提供的保護與排他性保障,公司意志的介入僅具有阻卻受讓人股權實現的功能。股權作為抽象性權利,其取得要件為有效的股權讓與合意,行使要件則為通知公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的,其合理的拒絕記載構成受讓人之股權嗣後消滅的抗辯事由。公司未置備股東名冊的,受讓人若未滿足廣義通知要件,公司可就股權行使主張抗辯權;已行使程式性股權的,則股權具備可實現性。界分股權取得與行使的要件並釐清公司抗辯事由與抗辯權的類型,可在體系上完善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權讓與擔保、股權善意取得等制度的規範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