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環境法經歷著從危機應對法向公產管護法的歷史變遷。《生態環境法典》貫徹自然公產理念,這在範圍對象、自然考量、價值目標、制度構建、體制機制等方面作出突破性規定,已成為實質上的公產管護法,是最具根本性的重大創新。但由於我國主流法學理論並未認可公產,相關規定存在法律依據缺失、法理基礎不明、制度機制薄弱等問題,面臨多重危機。為此,應正式確立公產理論,從自然公產管護角度理解《生態環境法典》相關規定和制度安排,補強基礎法律依據,解決重點領域疑難問題,通過具體制度構建逐步貫徹落實自然公產觀,保護好全民共有的自然財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