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中國法學界試圖通過建構法秩序統一性原理協調部門法(民法、刑法、行政法) 之間的衝突,但學界對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理解存在高度分歧。部門法學界強調實踐問題(如民刑交叉),但法理層面的理論反思不足;法理學界則更關注一般性理論建構,但對部門法的差異性不夠重視。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建構應以“部門法分立”為起點,理解“法源隔離”的正當性基礎,並在此基礎上探索“法源跨域流通” 的正當條件。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功能是確立法源跨域流通的正當性基礎和限度。部門法分立的基礎是存在差異化的具體正義原則,法秩序統一性原理的實質是一般正義範疇下諸具體正義原則的互動原理,這為處理中國法律實踐中的部門法衝突提供了理論框架。法源流通的正當性基礎需圍繞各部門法的內在正義原則建構,並進行類型化處理,避免簡單以公共政策目的突破部門法邊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