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的性質取決於規範的結構與特徵,而非法條中的語詞。中國大陸民事法與臺灣民法中存在諸多帶有「推定」表述的法條,學理中亦存在若干「推定說」。以推定規範的結構與特徵為判斷標準能夠判斷出,只有少數推定法條屬真正的推定規範,例如繼續占有推定和醫療機構過錯推定。其他的推定法條或者無關規範性質,或者屬提示規範,或者屬顯性的證明責任規範,應將其剔除出推定規範的範疇,並對其中的「推定」另作解釋。顯性證明責任規範是一種獨立的規範類型,其與推定規範存在較大差異,應與推定規範相分離。占有狀態推定和書證的證明力推定均為顯性的證明責任規範。「不可推翻的推定」與「法律上的權利推定」(例如「占有的權利推定」及「不動產登記的權利推定」)本質上亦為顯性的證明責任規範,應拋棄這幾個不科學的概念。法理學上的「權利推定」實為「權利推導」,「事實(上的)推定」實為「事實推論」,均不應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