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以責任非難為核心的刑罰,保安/保護處分等非刑罰性措施,雖不以責任為前提,然因同樣可能拘束人身自由,故須受比例原則之嚴格審查,以避免假保護、治療之名,行實質懲罰之實。惟無論責任原則或比例原則,在現有憲法解釋的框架下,尚不足以充分說明國家何以得在刑罰、保安/保護處分或附負擔緩刑之執行中,要求受刑人/受處遇人接受教育、輔導、治療或其他積極性的刑事處遇。對此,本文分別從社會國原理、社會連帶理論及法律家長主義等角度探討上述積極性刑事處遇正當性的討論路徑,並進一步主張吾等應更細緻區分不同處遇類型及強制程度來構思其正當化基礎,不能僅憑危險防免或再犯預防為由作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