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檢討刑法第185條之3最近2次修法,亦即將毒駕引入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以及將再犯處罰加重之前提門檻,由5年延長至10年。本文指出,絕對與相對不能安全駕駛,本身可以對應於英美法學界討論規範設計上應採取規則或標準之模式,二者在成本效益上互見優劣。然而,考量我國執法現況,採取絕對不能安全駕駛之規則模式,未必能夠充分發揮其效果。準此,本文主張回歸相對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並搭配唾液快篩作為是否施用毒品之證據。其次,再犯前提門檻下修,根據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之意旨,僅能於修法後生效。此等修法在實際操作上,不僅未能辨識出需要加重處罰之群體,而錯失特別預防效果;在一般預防效果上,預期可發揮之實效恐亦有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