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東南亞美食之B餐飲公司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與C保險公司締結產品責任保險契約,約定被保險人因經營餐飲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或追溯日後發生意外事故致第三人受有傷害或財物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且在保險期間內受書面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於保單所載之保險金額範圍內負賠償責任,保險期間約定為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10月1日止,追溯日期為2023年10月1日;屆期經兩造續約,保險期間自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日止。第三人某甲於2025年3月間至B公司於F百貨公司之店鋪用餐,熟料B公司因食材保存不當產生唐莫蒲伯克氏菌(Burkholderia gladioli)並因此分泌邦克列酸(Bongkrekic Acid),導致某甲食用炒粿條餐點後產生腹瀉、腹痛、心悸等中毒徵兆,經由救護車送至醫院救治後,甲住院一個月始康復出院。檢調人員到B公司查扣遺留之食材,經檢驗後驗出邦克列酸。甲出院後遂向B公司請求賠償,並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於B公司在F百貨公司承租店舖經營,其為F百貨公司向T保險公司投保之商業綜合責任保險之附加被保險人。B公司遂向C保險公司與T保險公司告知甲對其起訴之情況,並要求C、T二家公司提供抗辯之協助。然而,C公司以其保險契約中條款約定:「如本保險契約所承保的損失有其他保險亦承保,則本保險契約提供的保險應作為其他任何有效可適用之保險的超額保險。」故主張在有T保險公司承保時,其只有在T保險公司之保障耗盡後,始負保險責任;T公司則以其保險契約中的條款約定:「無論是否有投保本保險,如果被保險人已根據其他保險契約獲得保障而得由其他保險人為給付來對抗任何損失或賠償請求,則本保險之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故主張在有C保險公司承保時,其不負保險責任而毋庸提供抗辯之協助。試問,C、T二家保險公司之主張有無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