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上市公司預定於今年股東常會進行董事改選,應選名額為7席董事(含獨立董事,下略)。B集團欲入主A公司之傳聞甚囂塵上,B1公司及B2公司同屬B集團,各自取得A公司6%之普通股,並各自向A公司提出一組董事候選人名單。兩組名單中重複提名之候選人有兩名,若將之扣除後,B1與B2公司合計提名人數為12人。A公司主張,依企業併購法及證券交易法,B1與B2公司為「共同取得人」,在立法精神與法律實質上應被視為「同一持股主體」,只能共同享有不超過董事應選名額之董事提名權,B1與B2公司之提名人數已超過應選名額,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5項第3款,不予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B1與B2公司對此結果不服,向商業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以A公司僅能對名單進行形式審查為由,准許其請求,命A公司將兩組名單列入董事候選人名單中。股東會結束後,B集團取得4席董事,經營權易主。A公司股東得否以B1與B2公司超額提名為由,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