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偽造技術活動涉及技術研發、技術運用、生成物傳播的整個鏈條,任一階段技術活動的失範均會對個人法益與集體法益產生侵害。深度偽造技術的刑法規制存在三重挑戰:宏觀價值維度存在技術自由發展與刑事風險控制的動態張力,自由刑法觀或安全刑法觀的單一導向易使治理僵化;中觀對象維度呈現“重末端、輕前中端”的治理盲區,傳統事後懲罰機制難以應對深度偽造的多重刑事風險;微觀規則維度存在罪名缺位、歸責模糊及量刑機械等問題,加劇了刑法規範與技術特性間的結構性鴻溝。對此,應確立深度偽造技術全鏈式治理理念,在技術研發與信息獲取階段實現精細化治理,在技術運用階段對使用行為進行獨立評價與分類處置,在生成物傳播階段加強後果治理與罪名優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