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律師是在當事人突然接獲檢調約談、搜索時,才臨危上陣陪同當事人接受偵訊,很難從一開始就擬定妥善的訴訟策略。但由於陪同偵訊,多可大致了解檢調認定有疑問的交易日期、檢調認知的重大消息為何?因此,有助於律師判斷當事人之說法與客觀事證能否互核為真。另一種情形,通常是當事人或標的公司接獲證交所等主管機關詢問,其內容可能是請公司說明就近日所發布之某一重大訊息(如財務報表認列虧損),該訊息之成立過程,包含內外部溝通、會計師查核及評估決策過程、時點,並提供相關時點暨內外部相關簽核人員名單、內外部會議、簽呈、出席人員名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