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貨運公司向丙保險公司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承保範圍包含公司之員工造成第三人受損致公司依法應負之責任,保險額度1,000萬元),甲公司旗下員工乙於某日因執行業務而駕駛車輛,因過失發生車禍,造成丁受有損害20萬元。
如甲公司嗣後遭丁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起訴求償20萬元,經法院判准後給付完畢,甲嗣後向丙公司請領保險給付獲賠20萬元,其後依民法第188條第3項請求乙給付20萬元損害賠償,甲對乙之請求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