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刑事訴訟鑑定新制施行後,當事人在審判中就「法律」應如何適用之問題,是否有權選任自己信任的專家學者,提出專業法律意見為證據?如有此權利,應屬於何種證據方法?又應依何種程序提出專業法律意見? 本文自鑑定新制新增的刑事訴訟法第211條之1規定出發,探討先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刑事判決為本條適用所設定的侷限框架,繼而介紹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9號刑事判決的突破性見解,評析其如何另闢蹊徑,讓當事人、尤其是刑事被告,可以享有更充足的防禦權保障,並提出具體的實務運作建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