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探討債權人代位權的意義、成立要件及其行使方法與效力。本文以「金錢債權」、「特定物債權」及「通謀買賣塗銷土地登記」等不同案例類型,分析代位權的法律問題。主要爭議問題如下:(1)債權人基於公法關係的債權,得否行使代位權?最高法院採否定說,但關稅法及稅捐稽徵法修法採肯定說。(2)債權人得否代位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最高法院採否定說。(3)在特定物債權,僅須債權之實現發生障礙,即可行使代位權,不以債務人陷於無資力為要件。(4)債權人於受領標的物後,得否以自己債權與其所代位受領之給付物主張抵銷?應採否定說,以平等保護全體債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