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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簽名補正——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697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刑事訴訟法第53條關於非公務員製作文書之程式規定,是在確認文書是否確係出於本人真意,其對於本人簽名之要求,乃作為辨識訴訟行為真實性之方法。又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者,如可得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倘被告身處羈押狀態,因人身自由受高度限制,其與外界接觸、親自書寫、簽名或即時補正程序之能力,客觀上受到制度性制約,法院適用補正制度時,應一併審酌是否已盡合理之訴訟照料義務,以確保被告實質行使上訴權之可能性。
起訖頁 1-3
關鍵詞 簽名補正訴訟照料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607 (202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目的性限縮解釋——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8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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