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92條、第293條的更新審判程序,如何更新應分別以觀:一、第293條「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15日以上者」之情形,若已使當事人及辯護人對於上次期日之筆錄表示意見、由審判長告以上次審判程序所進行之內容,或重新調查上次審判程序所調查之證據等類此作為,即可有效喚起記憶而屬適法之更新審判程序。二、第292條「法官更易」情形,因參與之法官已生變動,而更新審判程序之目的在於使新參與之法官本於直接、言詞審理原則參與案件之審判,並使當事人、辯護人之訴訟權不因法官更易而受有影響,此時重新進行之審判程序,自應同一般案件,以朗讀案由為始,依序進行之,始屬適法之更新審判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