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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機關鑑定——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088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依鑑定新法,表示機關鑑定之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準用刑事訴訟法第202條規定,應於鑑定前具結,否則依第158條之3規定,其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再者,除第208條第3項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應到庭以言詞說明鑑定書面內容為真正,該鑑定書面始得為證據;鑑定之機關若採合議制,其實施鑑定或審查之人如經法院或檢察官傳喚到庭,即有到庭報告、說明之義務。本件案情可供參考。
起訖頁 1-3
關鍵詞 具結到庭機關鑑定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606 (202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利害相反——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00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概括搜索票禁止原則——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23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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