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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606 (202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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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保證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3395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不純正不作為犯之行為人,倘主觀上認知客觀不法構成要件要素(包含其保證人地位)之發生,並可透過作為來防止,而仍不作為,即有實現構成要件之決意而應成立故意犯。在保證人與實行犯罪行為之行為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知悉行為人有犯罪行為,且有積極作為防止結果發生之可能性,卻容任犯罪行為之繼續,導致結果之發生,即應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保證人
、
保母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606 (202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特種文書——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02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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