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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7 (202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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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29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是出名人與借名人間應有借名登記之意思表示合致,始能成立借名登記契約。而不動產為登記名義人所有屬常態事實,為他人借名登記者屬變態事實,主張借名登記者,應就該借名登記之利己事實,提出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事證以資證明,始可謂已盡舉證責任,不得僅以推測之詞作為認定之依據,否則即屬違背證據法則。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舉證責任
、
借名登記契約
、
變態事實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7 (202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讓與擔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
該期刊-下一篇
國家賠償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9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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