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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依本法所提起之訴訟——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22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因企業經營者之故意所致之損害,消費者得請求損害額3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但因過失所致之損害,得請求損害額1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消保法第51條(下稱系爭規定)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目的,乃在促使企業經營者重視商品及服務品質,維護消費者利益,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所謂依本法所提之訴訟,包含消費者以企業經營者違反消保法第22條規定為由,對之所提起之損害賠償訴訟,不以消費者依同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提訴訟為限。
起訖頁 1-2
關鍵詞 依本法所提起之訴訟懲罰性賠償金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7 (202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委任契約——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62號
該期刊-下一篇 讓與擔保——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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