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月旦知識庫 會員登入元照網路書店月旦品評家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關於事實陳述,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非不法。至表意人是否符合合理查證之要求,應充分考量憲法保障名譽權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並依個案情節為適當之利益衡量(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主文參照)。意見表達,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而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之判斷,主要在於言論是否具有可證明性及受領言論人之理解。事實為一定具體之過程或事態,是否屬實,得以證明,其表述內容越細節、明確、可認知者,越得認定具可證明性,可認係事實陳述。反之,意見表達則難以驗證。又任何言論均係對他人為之,特定表述為事實陳述抑或意見表達,應同時依受領該言論者之理解,以為判斷。就他人之提問,表述自己之推測或推論者,通常應認屬意見之表達。
起訖頁 1-3
關鍵詞 侵權行為名譽權事實陳述意見表達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7 (202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純粹經濟上損失——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
該期刊-下一篇 代位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66號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