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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純粹經濟上損失——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70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民法第184條關於侵權行為所保護之法益,除有同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之情形外,原則上限於既存法律體系所明認之權利,而不及於權利以外之利益,特別是學說上所稱之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以維護民事責任體系應有之分際,並達成立法上合理分配及限制損害賠償責任,適當填補被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所謂純粹經濟上損失或純粹財產上損害,係指其經濟上之損失為「純粹」的,而未與其他有體損害如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害相結合者而言;除係契約責任(包括不完全給付)及同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所保護之客體外,並不涵攝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侵權責任(以權利保護為中心)所保護之範圍。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純粹經濟上損失純粹財產上損害侵權責任保護客體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7 (202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下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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