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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消費者權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35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上開條文(編按:消保法第7條)規定於該法第2章「消費者權益」之第1節「健康與安全保障」,佐以同法第1條明定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可見首揭規定旨在規範服務應具備安全性與衛生性,以保護消費者從事消費活動時,其自身或他人之安全及財產所有權,不致因服務不具備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受到危害。服務本身雖未具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致生財產上損失,倘與消費者之健康及安全保障無直接關係,消費者得依契約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賠償,應不在消保法第7條規定保護範圍之列。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消費者權益健康與安全保障安全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6 (202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承攬契約——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553號
該期刊-下一篇 優先承購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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