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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606 (2026: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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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同時履行抗辯——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165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又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雙務契約無效時,當事人就其所受領之給付,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義務,且雙方因而互負返還之債務,乃基於同一無效之契約而生,即互有對待給付之關係,應類推適用民法第264條規定,認雙方就此得為同時履行之抗辯。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同時履行抗辯
、
雙務契約
、
不當得利
、
類推適用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606 (2026:6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
該期刊-下一篇
不完全給付——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5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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