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雇主多會透過工作規則或相關辦法的訂定來考核其所僱用之勞工,以維持工作場所之紀律。工作規則雖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但工作規則非由勞資雙方議定,而是由雇主單方面訂定,因此工作規則的內容往往是各事業單位企業文化、產業特質與經營哲學的體現。換言之,事業單位會因其特質與文化而有不同的考核重點與標準。然而,由於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雇主以勞工「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解僱勞工之個案並不少見,雙方因而發生爭議進而訴訟的個案亦相當普遍。此種個案之爭議點往往不在於「勞工是否違反工作規則」,而在於違反工作規則「是否情節重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