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專欄精選最高法院裁判共11則,均為最高法院於2025年8、9月間作成。本次特別針對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之客觀性義務規定,如何落實成為司法機關的訴訟照料義務,並適用於具體個案,精選裁判加以說明。特別是在法律有規定被告可以特定行為換取減刑寬典的情況下,事實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是否應主動告知被告上述減刑規定,始屬滿足訴訟照料義務之要求?實務上常見爭議。本次精選的判決對此進行釐清,具有重要意義。此外,本次專欄另精選出多則富有參考意義的最高法院裁判見解。涉及的重要議題尚包括: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0款規定「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之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事由,究竟應如何區分「事實問題」與「法律問題」?傳聞例外的特信性文書,如果其內容是以轉載、抄錄等間接方式得來時,事實審法院應如何進行調查?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第2款規定,起訴書應記載「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何與同法第268條規定的「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及被告的訴訟上防禦權保障等概念合併理解?當事人一旦對於傳聞證據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是否即如某些裁判所言的「效力恆定」,一概不許再予撤回或爭執?刑事程序中遭扣押之物如何請求發還?何時可以請求發還?又應以何人為適格的請求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項規定「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謂「同一案件」如何理解?為何不能以此得出「偵查不可分」之原則?上訴的不利益變更禁止法則,在檢察官亦提起上訴時,是否仍有適用?而在比較前、後法院判刑輕重程度時,若於從刑有所變更,又應如何評價?上訴第二審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的要件,要如何才能符合?這些議題不僅是實務運作之重要主題,在學理上亦有重要意義,本專欄特別挑選以供讀者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