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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時報
202605 (16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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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之限縮解釋──綜評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14號與112年度台上字第3487號刑事判決
作者
許恒達
中文摘要
刑法第131條規定:「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則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
起訖頁
48-60
關鍵詞
圖利罪
、
貪污
、
背信
、
財產損害
、
因果關係
刊名
裁判時報
期數
202605 (167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0779836202605167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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