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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否認子女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作者 劉明生 (Ming-Sheng Liu)
中文摘要
甲男與乙女於2020年1月結婚,甲男工作忙碌,乙女則時常跑去找丙男相聚,因而於甲男與乙女結婚2年後生下丁子,乙女生下丁子後,甲男並未提供任何生活費用給丁子,亦未照顧關心丁子,丙男則每個月提供丁子生活費用,並時常照顧關心丁子長達2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一)甲男可否提起否認子女訴訟?其應以何人為被告?(二)丙男可否提起否認子女訴訟或撤銷父親關係之事件?就否認子女訴訟其應以何人為被告?(三)倘若甲男於丁子出生後,因收入有限僅提供丁日常生活費用每個月新臺幣(下同)6,000元,並照顧關心丁子,但於丁子出生8個月後得知丁子非其所生後,雖仍提供日常生活費用6,000元,但僅偶爾照顧丁子,並向乙女表達未來不會承擔丁子上學之教育費用,然而礙於情面與對乙女之情感,其未提起否認子女之訴訟。反之,丙男則自丁子出生後每個月提供1個月12,000元之生活費用,且時常持續不斷照顧與關心丁子,並表達未來願意承擔丁子之教育費用,試問丙男可否提起否認子女訴訟或撤銷父親關係之訴事件?
起訖頁 56-62
關鍵詞 否認子女訴訟當事人適格撤銷父親關係事件未成年人子女最佳利益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606 (2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8408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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