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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專利侵權分析之均等論與其限制──禁反言與先前技術阻卻
作者 陳秉訓
中文摘要
甲為發明專利P之專利權人,專利P為物品專利,其請求項C由三要件C1、C2及C3所構成。乙明知專利P業已依法登記,未經甲同意而實施專利P之請求項關於C1與C2等要件內容,並將C3要件改以A要件併同加以實施以製造F物,於市場行銷。甲認為F物之販賣構成專利P之專利權均等侵害,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乙提起專利侵權之民事訴訟,主張F物之製造與販賣侵害專利P之專利權,法院亦判定為均等侵害。試附具法律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問題一】何謂發明專利權之均等論?
【問題二】承本題事實,若乙發現專利P之請求項C原本由C0、C1及C2等三要件所構成,甲於審查中為克服進步性要件而將C0要件限縮修正為C3要件,而A及C3等要件為C0要件之下位要件,專利P方得核准公告。乙以之作為專利權均等侵害主張之抗辯,認為甲不得就F物之販賣主張均等侵害,請問該抗辯有無理由?
【問題三】承本題事實,若乙發現專利P於申請前之先前技術PR,其由X、Y以及Z等要件所構成,依專利P申請日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解釋,F物之要件C1與先前技術PR要件X等同,F物之要件C2與要件Y等同,而F物之A要件雖與先前技術PR之Z要件在發明要件判斷上相區別,但為Z要件之替代要件,A要件僅為Z要件之簡易置換,為產業所習知,亦即A要件得由Z要件之解釋而直接無歧異推之。乙以之作為專利權均等侵害主張之抗辯,認為甲不得就F物之販賣主張均等侵害,請問該抗辯有無理由?(114年律師第二試智慧財產法)
起訖頁 21-30
關鍵詞 專利法專利侵權均等論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2606 (284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168473932840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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