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回顧我國侵權行為法的法律繼受與發展過程,並聚焦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權利侵害」之構成要件與爭議。透過三類型的侵權責任、人格與身分法益保護之擴張及責任保險之影響,觀察我國繼受德國法後之本土法制樣貌。因「權利」概念之侷限性,法律發展上,臺灣以擴大權利內涵或依特別規定保護被害人。雖人格與身分權保護已大幅擴張,特別是對於陪伴動物與身分法益的侵害的慰撫金請求權的擴張,有價值失衡的疑慮。最後,我國實務上責任保險並未影響侵權責任的成立,僅影響加害人的賠償責任數額。而具臺灣特色的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運作上雖脫離侵權行為法,惟給付結果仍會對侵權責任產生一定影響。因此,我們仍需進一步共同思考侵權行為法與保險制度的未來發展方向。 |